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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

分类:政策法规

发布于: 2024.02.26

按照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》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》和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的规定,为做好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,现公告如下:
1、凡2023年12月31日(含)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,应当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北)”(网址:http:// he.gsxt.gov.cn)报送2023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。根据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》规定,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、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北)向社会公示。
2、凡2023年12月31日(含)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,在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,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北)或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选择“网上大厅”“个体户年报入口”报送电子版2023年度报告并公示,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向乡(镇)市场监管所报送纸质2023年度报告。
3、凡2023年12月31日(含)前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河北)”提交2023年度年报。 
4、市场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,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、及时性负责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,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;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 
5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的,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逾期未改正的,吊销登记证。
附件:市场监管所年报咨询电话
             平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4年1月2日

全县各市场监管所年报

咨询电话:

平乡县市场监管局 7836920
中华办市场监管所 7825689
河古庙镇市场监管所 7882986
高新区市场监管所 7886616、7884940
平乡镇市场监管所 7892567
节固镇市场监管所 7907315
田付村镇市场监管所 7968029
寻召乡市场监管所 7968031、7968035
油召乡市场监管所 7968015、7968038